食药监总局:进口医疗器械中文企业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
作者:管理员来源:瑞朗医疗器械阅读量:1827发布日期:2017-11-3
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,根据相关规定,在我国申请医疗器械上市的,注册申请人、注册人和备案人的名称应当使用中文。为进一步落实有关要求,食药监总局今日发布了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、注册人和备案人名称使用中文的有关事宜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。
《公告》明确了三项中文使用原则。一是中文企业名称由企业自行翻译,应当使用简体中文文字,并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。二是中文企业名称应当与原文名称相对应,不得添加或删减内容。同一企业应当使用同一中文企业名称。三是中文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、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,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禁止的内容和文字。
《公告》要求,原文名称未发生变化的,中文名称原则上不得变更,依法确需变更中文名称的,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或者变更备案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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